| 就业遇到性别和乙肝歧视可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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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qhuashan.com 更新时间:2007-11-10 17: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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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岗位要求男性......”今后,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类似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对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易遭受的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均给予了明确的维权提示,即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象一:女性就业遭遇性别门槛 小覃是个20岁出头的女孩,在求职过程中屡屡碰壁。“我曾在一家机电工厂做过女工,所以想在机电行业找份销售工作。”可是,小覃却因性别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很多用人单位直接指定要男性,看到我都建议我到化妆品等行业去。” 今年29岁的程小姐,最近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用人单位看到我的年龄,他们口头上表示,如果我进了单位,至少头两年不得要小孩。”“我不断跟用人单位承诺,近一两年不要小孩,这样才能取得面试和笔试的资格。” 记者走访多场招聘会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对女性求职设立了各种门槛,不少用人单位直接在招聘岗位性别要求上指定男性。 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同等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现象二:乙肝病原携带者找枪手闯体检关 今年上半年,广东省肝脏病学会对1519名乙肝病原携带者调查结果表明,90%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处寻找体检枪手,成为乙肝病原携带求职者不得不用的手段。目前在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任职的小彭表示,大学毕业后曾有两次面试机会,但是都在体检时被刷下来了。 今年4月,利用体检枪手,小彭终于找到了工作。 早在1月19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强调: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然而,由于对乙肝的误解由来已久,目前一般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有偏见。 法律规定:不得拒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就业促进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声音:就业促进法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处副处长钱灿平认为,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将对缓解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有一定帮助:“就业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从这点上,不难看出国家对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决心。(记者陈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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